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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培山律师在代理的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案中获得胜诉

日期:2023-08-30

引言

原告春某利从被告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发现其仍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其多次要求被告涤除该登记事项,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后在牛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胜诉并涤除登记,原告得以开始新的事业。

案情回顾

XX科技公司系于2015年9月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春利系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2019年10月17日,XX科技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春利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30日,公司任命春利为总经理。2022年7月29日,春利向公司提出离职,请求辞去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公司一切职务。2022年8月10日,XX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春利离职及工作交接的通知》,同意春利辞去总经理一职,但法定代表人暂时继续由春某利担任,待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完毕,按公司章程履行相关决议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日,该公司发出《关于任命王某娟为公司总经理的通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涤除关于其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登记事项,但直至2023年3月,被告仍未履行,故原告委托牛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

首先,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需用尽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解决或内部救济途径失效时才可寻求司法干预,被告也多次提出该观点,认为本案不应由法院审理,若法院认定该案不可寻求司法干预,那原告或将面临败诉。但牛律师提出XX科技公司在2022年8月拒绝涤除登记后,至今既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就改选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召开股东会,并且还表示因春某利在公司任职期间具有损害公司利益嫌疑,且不配合解决而不同意改选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原告春某利已用尽内部救济途径,该案可适用司法干预。牛律师的该观点也为法院所采纳。

其次,牛律师主张公司已同意春某利离职,后因公司认为其在职时涉嫌违规为由继续将其登记的做法不属于合法的救济途径,还会造成实际责任人逃避法律约束的后果。该观点也成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牛律师逻辑严密的代理意见成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闵行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春某利作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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