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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培山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车辆租赁涉外纠纷案件

日期:2023-08-30

引言

本案被告Pieere-Eric拒绝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工资等相关费用,存在合同纠纷,且因被告为外国籍人士,立案遭到法院拒绝,后在牛培山律师的代理下,其巧妙转变思路,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挽回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20216月原告上海XX公司(合同甲方)和被告Pieere-EricPatrice Cohade(合同乙方)签署《车辆租赁合同》。原告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直至20211111日。被告以原告多次虚报里程数及燃油费为由拒绝支付2021924日至1023日租赁费用24241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11111日仅支付17000元,对于差额7241元一直拒绝支付。另外,被告对于20211024日至同年1111日租赁费用18523元也一直不肯支付。后双方确认于20211114日正式解除合同。至此,原告委托牛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与焦点

首先,本案被告属于外国籍人士,且在我国无固定居所,难以立案,若无法立案,则原告将遭受经济损失。牛律师在遭到静安区法院拒绝立案后,转变思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原则,至原告所在地松江区法院立案,获得成功,为本案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其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认为原告将每日从家中至被告家的距离算在服务里程内,由此多收燃油费。对此段路程,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难以判断,但牛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被告此前并未对此行为提出异议,并结合车辆租赁行业的交易习惯,原告对此行程收受燃油费并无不当,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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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在牛培山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松江区法院最终支持了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负担租赁车辆往返停放地与被告指定地的行程中产生的燃油费并无不当。最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海XX汽车租赁公司19532元,并支付违约金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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