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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什么,破坏环境入刑吗

日期:2026-01-13

环境是指作用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

环境的分类

(1)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自然环境、人为环境

(2)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区域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等。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其各种活动中,向环境排入了物质和能量而导致环境质量和构成物质性质发生变异,危害生态平衡、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状态。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的严重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环境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行的;

第二、犯罪后果严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主体

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环境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2、单位主体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

单位构成环境犯罪应具备的3个条件:第一,单位环境犯罪的整体意志;第二,单位犯罪行为存在依赖性;第三,实施环境犯罪的功利性

单位主体有两个:一种是单位,另一种是单位中的自然人。

(二)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对所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环境犯罪故意

2.环境犯罪过失

(三)环境犯罪的客体

是指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环境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四)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环境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人在有意识、有意志的心理态度支配下表现在外的事实特征,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环境犯罪行为、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环境犯罪因果关系。

环境犯罪行为

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对环境犯罪行为作如下划分:

1、从犯罪手段上,可将环境犯罪行为分为污染行为、破坏行为;

2、从环境犯罪的行为状态上分析,环境犯罪行为分为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结果犯;

3、从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上,环境犯罪可分为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

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

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结果。

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罪名: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342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344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344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346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